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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我國合同法中的抗辯權


    董重陽
    2018-07-11

    淺論我國合同法中的抗辯權

    董重陽


      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法律關系,是與我們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種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由三部分構成,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民事權利是民法體系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民法中的權利貫串整個民法體系的始終,也可以說整個的一部民法就是圍繞著不同的民事權利來展開的。物權和債權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兩類民事權利,除此而外還有人身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債權的客體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只有對民事權利進行細分才有助于我們加深對民事權利的理解。民事權利按照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四類: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和抗辯權。支配權是指直接支配某種客體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典型的支配權主要包括三項: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而尤以物權最為典型。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就屬于典型的形成權。除了支配權和形成權以外,最為重要的民事權利就是請求權和抗辯權了。有一個形象的比喻,請求權是民法之矛,抗辯權為民法之盾。也就是說請求權與抗辯權二者是對立統一的,承認對方有請求權,行使的是抗辯權;不承認對方有請求權,行使的則是抗辯,對此我們應加以區分。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既可以基礎權利受侵害而發生,如侵權,也可以基于基礎權利未受侵害而發生,如合同。如前所述,請求權是民法之矛,故相應的抗辯權則為民法之盾,沒有權利的制衡就不會有民法的公平,民法所追求的就是平等。所謂的抗辯權是指暫時性或永久性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權利。民法中的抗辯權包括一時性的抗辯權和永久性的抗辯權。一時性的抗辯權也稱為延緩的抗辯權,僅阻止對方請求權效力在一定期限內發生;永久性的抗辯權也稱為消滅的抗辯權,是指行使消滅的抗辯權則會使對方的請求權歸于消滅。一時性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永久性的抗辯權則是指訴訟時效抗辯權。

      通過以上由大及小、由粗及細的分類與表述,是想談談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合同在我們的工作生活中比比皆是,故此三大抗辯權也是本文著重論述的三大抗辯權。對于這三大抗辯權而言,前提是均必須發生在同一雙務合同中,比如說買賣合同。同時,如前所述,這三大抗辯權均屬于延期性的抗辯權。

      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俗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此時合同當事人行使的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合同約定了先后履行順序,則后履行的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或順序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則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以下則詳而述之: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6條對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不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ヘ搨鶆帐侵府斒氯怂摰膫鶆站哂袑r關系,而并非經濟上完全等價。債權債務具有指向性,而非具有等價性。

     ?。?)雙務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為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提供了條件。

     ?。?)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民法有句俗語:未到期的債權等于無債權,同理未到期的債務視為無債務。也就是說如果權利沒有到期,則根本談不上相應的行使權利。

     ?。?)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這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個必要的條件,無此條件,則失去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包括瑕疵履行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如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部分履行如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數量上的不足。

     ?。?)合同相對方的對待履行存在可能性。如果合同相對方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對待合同義務的,則應當通過合同的變更、解除或追究違約責任等規則來處理,此時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沒有任何意義。比如說以特定標的物為履行標的的合同,在履行前如果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形,則此時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了。

      通過對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的剖析,我們可知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具體內容是一方在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一方在合同相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或不完全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此處的“相應的”是指一方拒絕履行的債務應當與對方不適當履行的債務相當。權利的行使也不能任性,沒有限制和約束的權利,就會對合同相對方形成一種傷害,此時不符合民法中關于價值的平衡與取舍。也就是說一般而言,對于合同相對方輕微的違約則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是世界各國對于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作出的普遍性的限制。之所以這樣規定,是鼓勵交易,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是為了減少糾紛的產生,說到底是一種價值的權衡和取舍。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先履行抗辯權是規定在第67條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合同的約定,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的,則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為相應的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是為了保護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1)合同當事人根據同一雙務合同的約定而互負債務。(2)合同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這一點有別于我們上文所說的同時履行抗辯權。(3)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4)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的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相對方對于請求權的行使,并非永久性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先履行抗辯權則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有責任需承擔。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公司會簽訂大量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如果合同約定出賣人先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掛賬手續后,再由買受人按約定進行付款,這樣的約定就明確了先后順序,開具發票的義務在先,付款的義務在后。此時如果出賣人沒有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要求辦理掛賬手續而要求買受人付款時,此時的買受人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68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第68條第1款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钡?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睘榱吮WC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國合同法第69條對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進一步做出了限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p>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將來有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時,先履行一方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了適當擔保,則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適當的擔?;蛘呋謴拖鄳穆男心芰?,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同時法律也沒有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先后順序,則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只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2)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將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相反,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而中止自己的履行,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是指合同訂立之后,當事人的經營狀況發生不好的變化,財產大量減少,以致影響其履行債務的能力;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是指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別處或者從企業中撤回所投入的資金;③喪失商業信譽是指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失去了誠實信用、按期履行等良好的商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出現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并不以其對這種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為條件,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只要存在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事實即可。(3)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屆履行期。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則其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而不用行使不安抗辯權。

      比如說我們作為出賣人在實踐中簽訂了一份《鋼材銷售合同》,如果合同約定先發貨后付款,當我們按訂單生產出鋼材時,在即將發貨之時,我們發現客戶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此時,如果我們按約發貨,則相應的貨款收不回來的可能性會大大地增加。也就是說加大了出賣人的經營風險。此時出賣人就可以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來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屬于延期性的抗辯權,不屬于永久性的抗辯權。此時如果買受人提供了相應的履約保函,明確承諾在收貨后只要出賣人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辦理了財務掛賬手續就可以依照約定來進行付款。也就是說隨著買受人履約保函的出具,此時出賣人的不安之心已得到了保證,其失去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基礎性條件,故出賣人此時不得再繼續行使不安抗辯權。否則就會對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權利和義務總是相對的,就是同一權利從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也會有不同的規定和措施。不同的規定和措施,也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作為一名合同業務人員要對法律的相應規定做到運用自如,這樣才能更好地干好本職工作,維護自己公司的合法權益。

      以上我們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三大抗辯權逐一進行了論述和分析。為了更好地區分三大抗辯權,在接下來,我們對此三大抗辯權再就同異之處進行比對和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三大抗辯權存在的相同之處:對于這三大抗辯權而言,均必須發生在同一雙務合同之中,如果是單務合同或者不同的雙務合同則失去了權利義務的相對性,就不會涉及到此文中的三大抗辯權了。同時,三大抗辯權在性質上均屬于延期性的抗辯權,而非永久性的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三大抗辯權所存在的不同之處:

     ?。?)先后順序: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需要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只要求同時),而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則要求約定先后的履行順序。

     ?。?)行權主體: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的權利,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權主體只能由后履行義務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權主體只能由先履行一方行使。

     ?。?)行權理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權均屬于相應的抗辯。權利的行使不能無度。

     ?。?)行權方式:三者的行權方式均為中止履行,但不同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無須通知對方;但對于不安抗辯權而言,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后履行一方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是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先履行一方則應當繼續履行,否則,后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同時可追究先履行一方的違約責任。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三大抗辯權,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相關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的行使也是一把雙刃劍,行使不當時,自己也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約履行合同,依法行使權利,這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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